(2)数据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使用进一步加深数字鸿沟。
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强调的是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彰显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蕴含的法治精神。老年人是人生的重要阶段,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除阶级之间的对立和差别,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第二,针对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旗帜鲜明地提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以自强不息的奋斗深刻改变了世界人权发展的趋势和格局。他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形成了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为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提供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一)积极老龄化的法律制度架构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障蕴含在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类法律法规之中。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并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部分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其用意正是通过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积极老龄化理念落到实处。202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15号),提出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十年来,为倡导和落实积极老龄化理念,党和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其中既有从战略角度对老龄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的布局规划,也有为解决具体的老龄化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方案或作出的政策答复。健康老龄化的实现,取决于个人的内在能力、生活环境,以及这二者的相互作用。
即使这些原始信息本身并非私密,但通过云服务平台的汇总和比对分析,仍可能挖掘出个人不愿为人所知的私密信息。老年人发展权的实现以平等参与发展和分享发展成果为主要手段,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发展的权利,让老年人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进而通过参与和共享来提升其内在能力。
此外,无论信息是否私密,在信息的存储、流转和共享过程中,都存在着信息泄露和信息滥用的风险。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规划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具体到制度设计方面,立法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等数字产业机构开发、设置适老化应用技术,可以鼓励平台应用个性化推荐的理念与方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便利度,如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析老年人的兴趣偏好,并据此为老年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智慧老龄化所提供的线上服务主要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安全监护、文体娱乐和医疗健康等需求,而精神慰藉、人际交往等需求则主要依赖线下服务。
2021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专章规划老龄工作的同时,还将章名确定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老龄化的贯彻落实,需以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为首要目标,促成老有所养,以促进和实现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为重点,实现老有所用,以数字化、智能化科技为依托,为老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数字技术的发展可以对组织和个人赋权,但这种赋权并不均衡。其次,智慧老龄化的运作过程,可能会给老年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带来一系列风险。
我国劳动法(2018)中也不存在促进老年人参与劳动的制度内容。最后,积极老龄化理念强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社会保障。
适老化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共建共治。未来国家需要制定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专门立法,针对老年人再就业、老年人志愿服务、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等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还需要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现有立法进行修订完善,在保障老年人健康的同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制度支持,最终通过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老龄法治体系。
在此过程中,无疑需要法治发挥其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应以实现老年人的整体健康状态为目标。灵活利用政策工具,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现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劳动法等也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二)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政策能够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发挥导向功能,甚至能够在法律规范不完备的情况下起到填补法秩序空白的作用。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的基本理念,在我国各类涉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中都已有所体现,但在地方立法和地方政策层面尚待进一步落实。
在创设延迟退休年龄、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的制度时,必须考虑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不妨以提供经济补贴、税收优惠和表彰奖励等作为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主动给老年人提供就业岗位。为使数字技术的适老化改造兼具规模性和有效性,应当加强适老性规则的体系化建设,避免出现规则重叠、冲突或空白等现象。
正因如此,积极老龄化理念主张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倡导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重返工作岗位。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理应引领社会观念的更新,为实现老年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公平就业一章仅提及了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未提及老年人的就业权。智慧老龄化建设必须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作为底线,智能设备的研发设计者与平台处理者,必须严格践行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义务。
其次,应通过规范支撑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着消极老龄化思想,将老年人视为社会资源的纯粹需求者。202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20—2030年健康老龄化行动十年》的核心要旨,就是政府和社会等多利益攸关者均应参与到健康老龄化的行动中。(二)为开展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提供法治激励生产性老龄化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健康权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首先,建构以社区、老年人组织为中心的信息场域,完善老年教育体系,提升老年人的认知与行为能力,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
从深层次看,这些规定是立法者对尊老等传统家庭伦理和道德的肯认与回应,对于减少代际冲突、化解家庭矛盾、减轻国家负担、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深植老年友好型社会所必备的精神根基。例如,欧盟《平等就业指令》(2000)第12条原则上禁止一切基于年龄的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歧视行为,但根据该指令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基于对个人能力、特殊职务要求,以及维持军队战斗力等情况的考虑,当年龄构成就职要求的真实决定性因素时,在目的正当且职业要求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将雇用范围限定于特定年龄段之内的人群。
更要推进积极老龄化,通过制度设计、物质安排、机会提供和条件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能、老有所乐。智慧老龄化亦能为生产性老龄化促权,使老年人的权利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具备更易实现的可能性,间接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一)智慧老龄化中的数字赋能及法治保障智慧老龄化,是通过数字技术与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辅助,以提高老年人的参与能力与行为能力、减轻老龄化的影响、改善老年人生活的实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第69条以自愿和量力作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就业促进法(2015)第8条第1款则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和受教育权等与生产性老龄化相关的社会权,均属宪法上的积极权利,相应地,国家肩负着积极保障的宪法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应当鼓励数字企业研发契合老年人特点与需求的适老化技术与产品,在社区人文环境、公共文化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面实现数字化与适老化的结合。
总之,助推老年人广泛参与经济社会活动,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应当在消除形式歧视这一法治前提下,通过发展教育培训、增加基础设施供给来提升老年人的参与能力,通过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来平衡其他群体暂时的生产效率损失,通过多元主体与多元手段的合力夯实生产性老龄化的实质条件。四、生产性老龄化的法治促进生产性老龄化提倡老有所为,其中蕴含的理念与积极老龄化中的参与相对应。
为此,国家应当通过制度构建,推动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开办丰富多样的信息化课程,通过教育和引导提升老年人的技术能力,通过榜样力量、同侪效应来提升老年人学习的积极性。在现有社会关系、社会资源基础上倾斜性地保护特定群体,有可能对其他群体的利益造成减损(如将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或挤占其他参与主体的目标业务),因而,推进生产性老龄化的诸多干预手段,必须由更具民主正当性的法律来作出安排。
这种刻板印象和社会偏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老年人再就业的制约因素包括老年群体的就业意愿和胜任工作岗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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